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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郑市会计培训分享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对比

来源:新郑市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4/12/11 17:27:00

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,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修订并印发了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——财务报表列报》(财会[2014]7号),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,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,对应原准则(财会[2006]3号)同时废止。

  新旧准则对比如下:

 

  新准则(财会[2014]7号)

  旧准则(财会[2006]3号)

  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,增加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制定本准则。   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,增加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制定本准则。

 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、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。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:

  (一)资产负债表;

  (二)利润表;

  (三)现金流量表

  (四)所有者权益(或股东权益,下同)变动表;

  (五)附注。

 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。

 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、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。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:

  (一)资产负债表;

  (二)利润表;

  (三)现金流量表;

  (四)所有者权益(或股东权益,下同)变动表;

  (五)附注。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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